关于看守所在押犯人离奇死亡的话题,已经不是一次两次,这些死亡事件集中反映出来的一个问题,就是死亡的结果都是超乎了正常人的思维与想象,都是死得令人称奇和不可思议,且反映出来的一个共同点在于,其死亡的真相都经不起事实的推敲和质疑。事发当地的机关对嫌犯的死亡结果,都采取一种遮遮掩掩的态度,而随着进一步真相的挖掘,暴露出来的问题实质在于,相关领导与当事人为了逃避追责,掩盖事实真相,嫌犯的死亡都是在遭受一定的暴力之后死亡。面对这样的结果,在什么样的情况之下,才能终结在押嫌疑犯人在看守所离奇死亡,怎么样才能终结在押犯人的被死亡,是解决目前看守所内在押犯人死亡的最关键问题。
看守所在押犯人,虽然是嫌疑在押犯,有犯罪的嫌疑或之是带罪之身,但法律之下赋予的权利在于,用法律冠之的名义对他们所犯罪行的大小分别给予不同的刑事惩处,无论是重判还是轻判还是无罪释放,决定他们有罪与非罪之身的,只有法律的本身,而其他相关人员,包括行使法律权利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无权来超越法律的名义来决定他们的生死,这就是法律给予嫌疑犯以及在押犯的尊严!然而事实并非如此,从“睡梦死”、“躲猫猫死”、“鞋带自缢死”,看守所新颖的死法不断在创新高,不断在编织着死亡的谎言,“洗澡死”“摔跤死”“睡姿不对死”“做恶梦死”“发狂死”“从床上摔下死”“妊娠死”“上厕所死”“喝开水死”“证据不足死”“激动死”,这些极富创意而又充满死亡的方法的罗列,只能说明一个事实,那就是对于看守所在押嫌犯死亡,对相关领志以及责任人的处责问题成了法律上的一道空白,正是存在这样的空白,才会有充满创意与谎言的死法;正因为没有相关的法律追责,才有了当地部门刻意编织在押嫌犯死法的创新;之所以要罗列出新颖而荒唐的死法,一是为逃避事实真相暴露后被追责,二就是为了使相关主管看守所方面的领导稳保那顶乌纱帽,于是不惜用一些人为的手段来刻意埋没在押嫌犯死亡的真实信息;正是基于层层的利害与利益关系,才有看守所在押犯人死亡之后,死亡者无法死得有尊严的做法所在!
而在5月27日,河北承德市看守所发生了一起在押嫌犯死亡案件,它同样蒙上了以前嫌犯死亡时带给大家的视觉冲击力,给予大众创新的死法里总在考验公众的智商,当地机关给出的嫌犯死亡答案是上厕所时突然晕倒死亡,简称为如厕死。而其等待验证的结果,总是与家属亲见的死法有所区别;而对相关当事人的追责问题,还是同以前所有的死亡结果一样,没有任何人对此需要承担责任。家属在5月28日中午11点接到通知之后,要求见尸体时,直到下午16时才准许见到尸首。留给正常人的思考在于,家属见亲人尸体一面,缘何要经过五个小时后才被允许;既然是正常的死亡,为何当地警方要经过这么长的时间才允许探视尸体。难道,见家属的尸体也要经过层层上报审批不成?而在当地警方给出猝死的说法中,其家人发现尸体肩部和腿部有擦伤,背部青肿,耳朵里有血迹;这些难道是如厕死所因有的表象?这个时候,我们就在思考,为什么在看守所之中嫌犯死亡,总有一种新创意的死法,为什么总不能见到相关上级部门对相关领导做出追责。而正是这种现象的存在,才是当前看守所之中嫌犯死亡事件频发的主要原因。同时也不可否认,看守所在押嫌犯死亡事件,已经成为我国目前所急需解决的问题;而对于相关责任人如何追责,是当前法律界存在空白地带的一个紧要关键所在。
这个时候,我们回过头来看看另一座城市对于在押嫌犯死亡的处理结果,它对突发事故的反映和追责深入人心,从而也减少了舆论及其猜疑所在。5月27日19时30分许,重庆重庆市九龙坡区公安分局杨家坪派出所在侦办审查一起涉嫌团伙诈骗犯罪案时,一名女性嫌疑人跳楼身亡,那么该派出所内相关领导面临的结果是什么呢?相关领导全部被停职接受调查,而刑侦组组长被刑事拘留,另一名警停职并接受调查。重庆市上级领导的严厉追责,正是彰显了法律对于在押犯人的一种尊重,也是给予在押犯人的一种尊严,除了法律能够给予罪与非罪的公理裁判,任何人都无权去剥夺。而这种严厉的追责制度,也充分地表明,在押嫌犯无论是本身病因亦或是其它动机自杀,其相关的领导与责任人都难逃其咎,更不用说要那创意的死亡方法来逃避相关法律的追责!而正是这种追责制度,才能有效避免在押嫌犯的意外死亡事件;也只有这种追责制度的存在,才能使突然逝去的生命,死得有尊严。



